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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3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规定,利润表中的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
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
比较数据不予调整;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期末
借方余额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列示。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
                                                    调 增 税 金 及 附 加 本 年 金 额
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
                                                    1,008,091.07元,调减管理费用本年金
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额1,008,091.07元。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
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调 增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      218,510.44元,调增应交税费期末余
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      额218,510.44元。
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利润总额及净利润产生任何
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二届七次董事会及 2016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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