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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3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股东)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
者的良性互动,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
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
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
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
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
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
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
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股东大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网站;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邮寄资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电话咨询;
    (十二)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
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作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
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
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
少一名)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
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
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
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协调
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和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门机构,负
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
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关法律法规
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
反应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
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面: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
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诉、重大重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
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
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的子(分)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
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
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
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
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
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
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客观、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
误导。
    公司通过接受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
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
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
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参加投资者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
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
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
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
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调研、采访、一对一沟通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
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
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
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具体
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
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
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
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
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将投资者提问分发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进
行答复,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
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
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
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
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
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
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予以刊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
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
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
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
引和通知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
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承诺书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调研、采访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
位名称、职务),兹承诺:
    (一)不故意打探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编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未经公司确认前不对外
发布或使用;
    (六)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要求承诺人进行赔偿,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承
诺人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署:
                                              年     月    日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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