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久之洋红外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
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
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
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
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
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
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
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
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
后的 6 个月内进行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
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其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保管
期限为 10 年。
四、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
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
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
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
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
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
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五、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
适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
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
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