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情况 诉讼机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营业部。 被告一: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营业部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2002年5月21日至2003年5月15日。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 请求事项:判令被告一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63840633.2元,其中本金为60000000元,利罚息计人民币3840633.2元。判令被告二上海中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福建省神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30日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
---|
公告日期:2003-10-30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