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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31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一、公示情况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已于2017年2月23日
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同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之规定在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厂区公告栏
张贴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
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日期: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5日,公司期满10日
    公示方式: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厂区公告栏
    公示结果: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
及职务的异议
    二、核查意见
    根据核查与公示情况,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
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
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
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没有作为激励对象。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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