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要求及本行
章程的规定,本行拟制定了《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行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股利分配相关要求。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行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本行实行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相对
于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本行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本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必须遵循程序如下:
1、由本行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本行的盈利水平、业务规模、发
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或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可以征集本行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对股东回报规划单独发表明确意
见,本行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既要形成明确、清晰的股东
回报规划,也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本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需要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
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2、本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
上监事表决通过,外部监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股东回报规划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
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前,本行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本行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待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监督机制
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本行若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本行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作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和使用规划,并由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7-2019 年度是本行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重要时期,本行的发展与股东的鼎
力相助密不可分。
本行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017-2019 年度,若本行当年进行股利分配,则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本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本行董事会提出分红方案,并依据前述股东回报规
划制定决策程序及章程规定履行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本行接受所有股东对本行分红
的建议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当本行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需要等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股东回报规划的修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六、生效及解释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
解释。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