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3 月 29 日,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对原方案中关于“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之“调价触发条件”、“调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调整为:
(1)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若同时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重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①创业板综指(代码:399006)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 1 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10 月 11 日)
收盘价格跌幅超过 20%时;
②上市公司股价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上市公
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 1 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10 月 11 日)的收盘价格跌
幅超过 30%时。
(2)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司可在十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进行调整。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
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3)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当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价格
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不再对
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本项议案在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