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度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的
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
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对两个全资子公司提供了担保外,无其他任何形式的累计和当期
的对外担保事项;
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 - 0 - 0 - - - -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2016 年 4 月
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 2016 年 04 2016 年 04 月 19 连带责任保
2,000 2,000 19 日至 2019 否 是
材有限公司 月 19 日 日 证
年 4 月 18 日
2016 年 12 月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 2015 年 12 2016 年 12 月 14 连带责任保 14 日至 2019
12,000 5,000 否 是
限公司 月 29 日 日 证 年 12 月 13
日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
14,000 7,000
合计(B1) 际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
14,000 7,000
额度合计(B3) 保余额合计(B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
担保对象名称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协议签署日) 额 完毕 联方担保
披露日期
- - 0 - 0 - -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
14,000 7,000
(A1+B1+C1) 合计(A2+B2+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
14,000 7,000
(A3+B3+C3) 计(A4+B4+C4)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
保余额(E)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F)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连带清偿
无
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无
3、公司的上述担保行为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相关规
则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担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4、报告期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5、公司已充分揭示了上述担保存在的风险。
6、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内容,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各项
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
挥了较好的作用,能够预防风险,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健康稳定的运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
真检查和审慎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 XYZH/2017YCA10281 号《审计报告》确认,
2016 年合并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207,282.01 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拟按照以下方案实施分配:
1、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金 2,260,743.31 元。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未分配利润为 562,163,396.67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487,676,225.94 元。
3、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34,99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 0.15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 5,024,880 元,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
年度。
4、2016 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16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
理制度执行,未有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形发生。
2、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核后认为,公司已逐步建立起公正、有
效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基本年薪与年终绩
效考核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薪酬真实,符合公司绩
效考核指标。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八、关于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1、经调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
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2、经核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 2016 年
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文君 苑德军 浦 军
201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