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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汇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17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30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
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
为。
       1.3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
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1.4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1.6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1.7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1.8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
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1.10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
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
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性管理行为。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二、遵循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三、遵循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四、信息披露工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2.3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
治理。
                      3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3.1 董事长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
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3.2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投资者关
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3.3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
责组织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
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3.4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二、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三、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披露工作;
    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
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
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制定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细
则及规范,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
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以适当方式对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
的培训活动。
       十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3.5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
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代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   相关机构与个人
       4.1 投资者关系顾问
       4.1.1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4.1.2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聘用同时为相关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人员。
       4.1.3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做出发言。
       4.1.4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4.2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4.2.1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4.2.2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4.2.3     除非客观需要,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分析报告。
       4.2.4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4.2.5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或向其馈赠贵重礼品。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
有关费用自理。
       4.3 新闻媒体
       4.3.1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4.3.2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
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4.3.3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
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
和标识。
                            5   投资者关系活动管理
       5.1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
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5.2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5.3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重大信息。 
    5.4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说明。
    5.5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
提供。
    5.6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5.7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
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5.8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5.9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5.10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
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动易刊载。
    5.11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5.12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5.13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6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6.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6.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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