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3 月2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3 月 27、28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3 月 28日(星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3 月 27 日 15:00~
2017 年 3月 28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常熟市黄河路288号(常熟市国际饭店主楼的二楼昭
文厅会议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龚瑞良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964,141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68.964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695,741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59.695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9,26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2684%。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议案和表决结果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
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8,235,25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31%;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7283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404,0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5.1834%;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728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33%。
2、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8,234,55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2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权
7283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6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403,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788%;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9%;弃权
728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1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纪文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