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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8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0 号文)核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6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
为每股 27.63 元,募集资金总额 65206.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4961.94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0244.8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03 年 09 日全部到账,并经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
第 4845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南证券”)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
定如下:
                                               专户金额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功率半导体器件
 1                          408870100100016365     18,696.00
         公司启东支行                                        生产线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半导体防护器件
 2                            513902115310666      15,774.30
         公司启东支行                                        生产线建设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工程技术研究中
 3                          32050164763600000248    4,500.00
         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心项目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补充营运资金项
 4                           50370188000173779     21,274.56
         公司南通分行                                        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
项账户仅用于功率半导体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
项账户仅用于半导体防护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4、公司已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
项账户仅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6、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7、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锦雄、武胜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8、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
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9、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兴业银行启东支行、招商银行启东支行、
 江苏银行南通分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建设银行启东支行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45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11、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12、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
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第 48450001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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