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 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提交了此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我 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 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廖俊雄、黄贤畅 201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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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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