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
目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5 号”文核准,双星新材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2,117,039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1.62 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3.1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含税)32,427,116.9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67,572,876.23 元,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众会字(2017)第 2244 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
关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用于投资建设年产二亿平米光学膜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工期
1 年产二亿平米光学膜项目 380,755.43 36 个月
在上述募投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项目工
期及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并在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
金投入进行适当调整。
二、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了项目的建
设,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众会字[2017] 2602 号《江苏双星彩
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
止 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人民币 23,426.5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17 年 3 月 17
本次募集资金承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项目名称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
诺投入金额 金额
先投入金额
年产二亿平米光学膜项目 200,000 23,426.58 23,426.58
三、对公司的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是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需要;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明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23,426.58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双星新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
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鉴证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光大证券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安宏亮 王鹏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