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专项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
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星新材”或“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双星新材将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5 号”文核准,双星新材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2,117,039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1.62 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3.1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含税)32,427,116.9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67,572,876.23 元,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众会字(2017)第 2244 号验资报告验证。
双星新材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宿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号分别为
32050177863609888889 及 1116020029300518878,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及上市公
司根据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
关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用于投资建设年产二亿平米光学膜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工期
1 年产二亿平米光学膜项目 380,755.43 36 个月
在上述募投项目的范围内,发行人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项目
工期及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并在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对上述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入进行适当调整。
三、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
况
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公
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金额、期限如下:
开户行 金额(美元) 期限 利率(美元结算)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017 年 3 月 27 日
29,000,000 1.827110%
限公司宿迁分行 -2017 年 9 月 27 日
开户行 金额(人民币) 期限 利率(人民币结算)
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 2017 年 3 月 27 日
100,000,000.00 1.35%
限公司宿迁分行 -2017 年 6 月 27 日
针对上述定期存款,光大证券和双星新材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存款期满,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存单不得质押。
四、公司对上述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管理
1、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相同方式续存,公司同时承诺续存均从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中经过,并通知保荐机构。
2、公司不得对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设定质押。
3、公司上述定期存款账户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支取资金,
上述定期存款必须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7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
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将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
3、监事会审核意见
2017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双星新材对此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以定期存款存放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5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将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安宏亮 王鹏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