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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韩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8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韩静)
    作为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6
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12次董事会、3次审计委员会、1次薪酬委员会、
7次战略委员会。本人按时列席了5次股东大会,出席12次董事会(9次现场和3次通讯方
式)、3次审计委员会、1次薪酬委员会。本人对提交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认
真审议,以审慎的态度行使相应表决权,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专业委员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对本年度董事会
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在会议上,本人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做出科学、正确的决策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
     二、 2016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的独立意见:
    1、本人在2016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公司管理层2015
年度薪酬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股东向公司及其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2016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2016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2、本人在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关于对外投资参
股设立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3、本人在2016年6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对《向全资子公司淮
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增资2000万元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4、本人在2016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对《向全资子公司
 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增资2000万元的议案》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薪酬委员会委员,2016年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主要开展以下了工作:
    1、2016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组织了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
计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审阅,督促审计工作进度,对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工作进行
监督、对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审议,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发挥了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的监督作用。
    2、2016年度本人作为薪酬委员会委员,参加了1次薪酬委员会会议,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按照公司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履行薪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证监会和公司
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加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掌握公司动态,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不断提
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增加对公司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
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工作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在公司的规范运作、重大运营决策等方面建言献策。2017年度,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一如既往勤勉、审慎、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对公司实际运
 营情况的关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韩静
             2017 年 3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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