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仔细检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争股份”)和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昌都高争”)提供担保6.5亿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经西藏天路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昌
都高争向建设银行昌都支行贷款2.5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贷款期限
7年(2015年6月28日放贷);经西藏天路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高争股份向中信银行拉萨分行贷款1亿元
人民币提供担保,贷款期限1年(2016年2月1日放贷);经西藏天路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昌都高争向民生银行
拉萨分行贷款76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贷款期限1年(2016年8月1
日放贷);经西藏天路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
公司高争股份向中信银行拉萨分行贷款1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2016
年7月19日放贷);经西藏天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
控股子公司昌都高争向民生银行拉萨分行贷款2400万元人民币提供
担保,贷款期限1年(2016年8月22日放贷);经西藏天路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高争股份向建设银行西藏分
行贷款1亿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贷款期限1年(2017年2月10日放贷)。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
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逯一新 罗会远 黄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