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2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6日-2017年3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3月27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3月26日15:00—2017年3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办
公楼四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裁潘垣枝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8,608,2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3707%。
1、 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99,341,4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21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9,266,8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49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155,9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93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28,608,216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608,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155,93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608,21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30,155,931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曹蓉、冷栋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