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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8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的要求,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
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
分配进行监督,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应该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
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
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
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
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
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
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
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
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
益。
       3、2017-2019 年,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
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在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
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
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
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03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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