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健全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
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综合了
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则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了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但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
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时,根据实际情况
也可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
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
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根
据实际情况,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
的回报力度。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如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分配方
式,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如利润分配方案为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则需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
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
五、本规划的生效与解释等事项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
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