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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08-04-19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
    险,使相应的会计报表更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
    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提的各项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
    款)、存货、委托贷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坏
    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章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三条坏账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5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的应收
    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单项金额不重大
    (小于等于500万元)的应收款项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重大应收款项,
    根据应收款项余额的8%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本公司内部及合并范
    围内的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第四条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公司在对存货
    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于存货因已霉烂变质、市场价格持续下跌且在可预见
    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使存货成本
    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按照单个存
    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
    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其中:商品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减去估计
    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材料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产成品估计售价减
    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执
    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公司
    持有的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过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
    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
    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期末账面存在的各项委托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
    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计提。
    第六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折现利率采用原实际利率),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计提减值准备时,对单项金额重
    大(500万元以上)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小
    于等于500万元)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根据客户的信用
    程度等实际情况,按照信用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
    期投资,需要根据客户的信用程度等实际情况,按照信用组合再进行测试;已单
    项确认减值损失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再根据客户的信用程度等实际情况,按照
    信用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第七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
    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则按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
    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第八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期末账面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
    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可收
    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
    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
    按单项资产计提。
    第九条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
    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
    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
    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期末账面存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
    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
    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
    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
    值,  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若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
    其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
    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表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
    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的,按可收回金额的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商誉减值准备
    本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需要结
    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本公司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对于因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
    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
    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
    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
    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
    失。
    第三章  减值准备的转回与核销
    第十四条  期末对已计提减值准备价值又回升的资产,需转回已经计提的各
    项准备(应收账款需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但是转回的数额应在已计提的范
    围之内。
    第十五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写出核销的申请报
    告,报财务总监审核。
    申请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
    据;(2)形成的过程和原因;(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
    他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审核后,拟定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或董事会,并按照以下权限批准核销后,由公司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1)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资
    产核销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核销事项须报董事会批准。
    当资产核销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20%时,
    须报董事会批准。
    (2)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低于20%的资产核
    销事项。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核销事项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当资产核销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
    时,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3)资产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的资产核销事项
    或资产核销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时,需
    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若与《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依据该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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