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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8-04-19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程序如下:
    第一条在上个会计年度结束两周之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年报披露时间安排和公司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上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初步审计意见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本工作程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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