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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5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朗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经营行为
的审核、监督及对会议资料的仔细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未发生重
大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470,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1元(含税),
合计现金分配红利4,708,000.00元,占公司2016年归属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6.62%,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16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现金分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文
件,我们认为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及执行情况,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对外担保制度》等公司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如下:2015年5月,公司为子公司烟台
百果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果源”)3,9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为期1年的连
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在本报告期执行完毕;2016年7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百果源为公司融资贷款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
担保,截至报告期末,该笔担保正常执行中。以上两笔担保均是公司与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发生的担保,有利于解决经营资金需求,风险可控。担保内容及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朗源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两笔担保外,
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聘请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执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审计意见。为
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所具备
较好的服务意识、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为维持审计的稳定性、持续性,我们同
意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东明                       梁坤                  彭建云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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