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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5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3 月 23 日,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要求“2016 年 5 月 1 日至规定施
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规定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16]22 号)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要求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新的规定。
    5、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将合并利润表及母公司利润表中的“营业税
                                                 税金及附加。
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本公司经营活动发生       调增合并利润表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           2,927,861.30 元,调减合并利润表管理费用本
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           年金额 2,927,861.30 元。调增母公司利润表税
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        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1,731,023.24 元,调减母公
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司利润表管理费用本年金额 1,731,023.24 元。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净损益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
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影响,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
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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