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发行公司债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发行
公司债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发行公司债的决议有效期及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债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
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因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公司债发行工作的顺利
实施,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发行公司债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现拟将本次公司债
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的授权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为自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除延长前述股东大会决议及对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的授权有效期外,
关于本次公司债发行方案及授权相关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此事项尚须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