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法”)邮寄来的(2017)川01民初864号《告知合议
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等相关文件资料。在收到本次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之前,公司未收到该案相关的民
事起诉状、资料。
二、本次诉讼案件内容、理由和请求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任子杰
被告1: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3:范志明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二)诉讼内容与理由
2016年1月6日,原告委托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将5000万元
人民币一次性发放给被告人用于经营周转,并分别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
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委托借款合同特别约定》,各方约定委托贷款的借款利率为(年
利率)10%,到期一次还清本息,期限为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2016年1月7
日,作为受托人的第三人与被告2、3分别签订了《担保合同》。截止2017年2月20日,
被告1尚欠原告委托借款本金及罚息,且被告2、3也未按其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
义务。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委托借款本金49,730,514.1元,自2016年10月8日至今
的逾期罚息2,881,534.46元,合计52,612,048.56元。
2、判令被告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3、判令被告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5、判令被告2、3对诉讼请求1和4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汇
总如下: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
(万元) 预计负债 及影响 判决执行情况
分期偿还本金、利息
已调解结案\尚未开 已执行中\尚未开
民间借贷纠纷 本金 950 否 及违约金\尚未开庭审
庭审理 庭审理
理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2017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4、《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