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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8-04-18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08]019号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年4月17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2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7日下午14时在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88号1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齐民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2名,均为2008年4月8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31,632,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54%。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如下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7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4、《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6、《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
    7、《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07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公司2008年度银行贷款规模及授权董事会在规模内审批的议案》
    9、《董事报酬的规定》;
    10、《监事报酬的规定》;
    1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2、《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经表决,上述议案1、2、3、4、6、7、8、9、10经出席会议的所持有效表决权98.292%通过;上述议案5经出席会议的所持有效表决权99.988%通过;上述议案11、12经出席会议的所持有效表决权99.995%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鲍卉芳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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