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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关于董事关联企业窗口期买卖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4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关联企业窗口期买卖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关联企业杭州联创永
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永溢”)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卖出公司股票 1,000,000 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董事关联企业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
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窗口期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陈修先生的关联企业联创永溢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1,250,000 股,该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已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限售期满上市
流通,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联创永溢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向公司提交《股
票减持计划》,且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公告该减持计划:联创永溢计划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 11,250,000 股,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区间将相应进
行调整。
    2017 年 3 月 21 日,联创永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 1,000,000 股,
成交价 20.73 元/股。联创永溢本次股票卖出行为违反了董事关联企业不得在窗
口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二、关联关系说明
    目前,董事陈修先生通过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间接持有联创永溢权益,具体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公司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担任职务
陈修      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0.00             9.00%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修      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00             20.00%            监事
       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联创永溢的出资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在联创永溢出资额(万元)            在联创永溢出资比例
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750.00                         3.9286%
杭州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00.00                          1.0000%
       三、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1、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知悉该笔交易发生后,立即核实该笔交易,要
求联创永溢提供相关股票交割记录,并要求其就该事项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公司
董事会已就此事对其进行警示,并向其重申了董事及董事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有关规定。
       2、联创永溢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向公司递交了《联创永溢关于股票减持的
情况说明》,如下:公司业绩稳定,联创永溢没有立刻减持股票的主观动机。由
于联创永溢持有的公司股票系全部委托第三方依据股票市场行情择机减持,而董
事陈修先生近期一直在外出差,第三方减持时未向陈修先生提前通报,内部管理
流程存在疏漏,造成联创永溢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减持公司股票 100 万股。联创
永溢管理人将进行全面自查检讨,相关人员加强法规制度学习,细化相关内部管
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联创永溢承诺承担由以上窗口
期减持行为引发的全部责任,并自愿向公司赔偿人民币 485,000 元。
       3、公司董事会就该窗口期买卖股票事项向全体董监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全
体董监高本人及其关联人严格遵守股票买卖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引以为戒,杜绝此类情
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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