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H):000063/763 证券简称(A/H):中兴通讯 公告编号:201721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向关联方中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发展”)租赁物业相关的
日常关联交易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兴通讯”)承租关联方
中兴发展的物业,协议期内租赁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协议期自 2017
年 4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7 日。
(二)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7 年 3 月 23 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公司与关联方中兴发展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以及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
2、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无关联董事的情况。
以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请见下表:
1、向关联方中兴发展租赁物业相关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关联 关联交 本集 关联人(关 预计最高累计 预计交易价格(人民币 2016 年实际发生
交易 易标的 团成 联交易 交易金额(人 元) (经审计)
类别 员 另一方) 民币万元,不 发生金额 占同类
(关 含增值税) (人民币万 业务的
联交 元,不含增 比 例
易一 值税) (%)
方)
位于北京市
租金为 155 元人民币/平
海淀区花园 租赁期间赁
米/月;地上车位租金:
东路 19 号, 中 金额上限人民
兴通 350 元/月车位;地下车
物业 拟租用面积 币 4,000 万元;
讯 中兴发展 位租金:600 元/月车位。
租赁 30000 平 方 合 同 期 自 4,520.89 5.11%
(承 (出租方) (本公司自行负责物业
米; 租 2017 年 4 月 18
管理,毋须支付物业管理
地上车位: 方) 日至 2017 年
费)。
25 个,地下 12 月 17 日。
车位:126 个
注:2015年3月25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向关联方中兴发展物业租赁
的年度租金上限为5,400万元人民币,合同期自2015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
2、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2016年度本公司与中兴发展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请见本
公司2016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之“1、按照
境内法律法规界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部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1)中兴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住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倚云路8号中兴通讯研发中心教学楼2-01室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讯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科技园区的建设;房屋租赁。
2016 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667,223,862.22 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449,363,014.81 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189,479,698.07 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2,199,925,096.98 元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原董事长侯为贵先生担任中兴发展的董事长,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第 10.1.6 条的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翟卫东
先生曾担任中兴发展的董事,属于《深圳上市规则》第 10.1.6 条的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因此,中兴发展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侯为贵先生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起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翟卫东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不再为中兴发
展董事,因此,自 2017 年 7 月 19 日开始中兴发展不再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中兴发展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本公司认为上述中兴发展对于其与本
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房地产租赁协议》主要内容及签署情况
1、交易方式
由本公司的向关联方中兴发展承租房地产。
2、框架协议与具体合同的关系
框架协议双方对协议项下的具体交易事项将采用具体合同的形式进行,框架
协议是协议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签订具体合同的基础。
3、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
参考市场价格定价,租赁价格按照不高于周边地区同类物业租赁价格原则确
定。
4、租金支付与结算方式
本公司应于每月 15 日前通过电汇方式向中兴发展交付当月租金。
5、交易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房地产租赁协议》经交易双方签署,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
效,有效期自 2017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7 日止。
6、签署情况
《房地产租赁协议》已由本公司与中兴发展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签署。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原则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
行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价格是经公平磋商和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而制定的。
本公司向中兴发展租赁物业的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定价,租赁价格按照不高于
周边地区同类物业租赁价格原则确定。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经公平磋商和根据一般商业条款而
制定的,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鉴于本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基于品牌形象统一以及改善员工办公环境、促进
员工职业健康发展的考虑,本公司决定租赁位于北京的物业。而上述关联方能够
以具竞争力的价格提供状况良好的租赁物业,值得信赖和合作性强的合作方对本
公司的经营非常重要且有益处。
此外,上述关联交易并不会对本公司利润形成负面影响,本公司对关联方不
存在依赖,且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1、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事前同意)情况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述《房地产租赁协议》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
上述《房地产租赁协议》及协议有效期内最高累计租赁金额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上述《房地产租赁协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房地产租赁协议》所规定的定价方式及其他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场原
则,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该等交易均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会议审
议该等交易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
求,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的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中兴通讯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针对《房地产租赁协议》出具的独立意见;
4、本公司与中兴发展签署的《房地产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