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后,对《关于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公司董事长李林芝提名,董事会提名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资格审查,公司拟聘任孙燕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孙燕萍女士已
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的任
职资格审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以上程序合法有效,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过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的审阅,被聘任人员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不存在《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孙燕萍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因此,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同意聘任孙燕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
(本页无正文,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17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