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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
细的核查;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包
正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包正明先生、任艳杰女
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任艳杰女士
为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7 日常关联
交易安排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
司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聘任提名事项
    聘任包正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任艳杰女士为公司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
人同意聘任包正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任艳杰女士为公司总会
计师(财务负责人)。
    提名包正明先生、任艳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包正明先
生、任艳杰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提名包
正明先生、任艳杰女士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事项
    经充分了解和查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
往来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关联方购销货物、电力、基建及维修工程、
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3〕56 号提及的情况;并已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本人认为,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
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列举的违
规担保行为。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016 年度履行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所必须的,均由协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等价有偿的
原则订立,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遵循了国
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
行,本人同意在 2017 年继续履行以下协议:
    (一)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综合服务
协议》。
    (二)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使用
权租赁协议》。
    (三)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徐州大屯工
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设计、监理、勘察、测绘服务协议》。
    (四)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大屯煤电公
司铁路工程处签订《铁路设施维护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
议》。
    (五)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中煤大屯建
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议》。
    (六)公司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电供应
协议》。
    (七)公司与中煤电气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
协议》。
    (八)公司与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
配件、设备买卖协议》。
    (九)公司与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配
件、设备买卖协议》。
    在本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同时,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将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四、关于利润分配事项
    为降低经营风险,缓解资金压力,保证公司健康发展,本人同
意公司 2016 年度拟不实施利润分配。
独立董事(签字):   谢桂英   袁永达
                                       2017 年 3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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