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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第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2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第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
董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
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对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现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法人
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
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管理各个流程、重大事项、重
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一直致力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
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2.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
的该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
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没有违反《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并提请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我们经过对会议材料及拟聘任审计机构基本情
况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就该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
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
工作的顺利进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2016 年度,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
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关于对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
    七、关于修改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修改,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修改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修改公司会计政策。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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