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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2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3月9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原控股股东香港喜多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喜多来”)在2017年2
月24日至3月7日期间,减持本公司股份461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673%。
本公司股东北京中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嘉华”)及一致行动人
西藏共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17年1月3日至3月7日期间,合计增持
本公司股份617.39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上述交易完成后,香港喜多
来、北京中嘉华及一致行动人、济南发展国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
股份4,567.80万股、4,632.11万股、3,306.24万股,占比分别为12.56%、12.73%和9.09%,
本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和无控股股东的公司。
    2017年3月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05号),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问询。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请你公司说明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依据,持股 5%以上股东后
续增减持你公司股票的计划并分别说明是否具有成为控股股东的意向,并请律师对你
公司认定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依据和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说明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8.1 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
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我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中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
一致行动人西藏共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香港喜多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
发展国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 4,632.11 万股、4,567.80 万股、
3,306.24 万股,占比分别为 12.73%、12.56%和 9.09%。各个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较为
接近,没有控股股东;任一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无法通过表决权控制股东大会或对
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任一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没有能力决定半数以上董
事会成员的选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及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和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方面均未能达到有关公司
控制权的标准,亦不存在共同控制公司的协议安排,因此,我公司认定为无控股股东
和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上述结论已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
控股股东认定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增减持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向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咨询,各股东对未来增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计划回复
如下:
   1、香港喜多来集团有限公司:
   (一)、香港喜多来集团有限公司不排除根据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有关规定减持所
持有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可能性和根据情况适时安排相关减持事宜;
   (二)、香港喜多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遵守证监会有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不可以在减持后的半年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规定和以后也不会有成为东港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意向。
   2、济南发展国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在未来 6 个月内,没有增、减持东港股份股票的计划,且没有通过增持变更为东
港股份控股股东的规划。
   3、北京中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共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不排除未来 6 个月内继续增持东港股份股权的可能性,但目前没有具体的增持计
划,将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和股价变化情况适时安排增持方案。在未来 6 个月内,没有
通过增持达到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划。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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