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到期归还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
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自首次补充流动资金之日起计算。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