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集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集团”)、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集团”)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 2007 年 5 月 16 日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
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6100001020686
第三条 公司于[*]年[*][*]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Jinduicheng Molybdenum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法定住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 51 号高新大厦 19
层;
邮政编码:710075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致力于钼行业的整合,有效控制和配置钼矿资源,加速构建钼矿冶、钼化工和钼金属加工三大板块发展格局,提升企业核心技术水平,在追求企业现实规模下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和社会利益,努力使公司成为世界一流的综合性钼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钼矿产品,钼冶炼系列及其环保产品,钼化学系列产品,钼金属加工系列产品,硫矿产品和其它有色金属产品,对外投资。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事项为准。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金钼集团、太钢集团、东方集团、宝钢集团;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2,043,296,000股、64,525,000股、21,508,000股、21,508,000股;出资方式分别为:
(一)金钼集团一期以货币及部分非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4月20
日;二期以货币及剩余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9月14日。
(二)太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
(三)东方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
(四)宝钢集团以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2007年4月20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