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厦 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 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客户需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的的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公司本次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 不影响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变更实施地点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独立董事:郭光、高晶、黄炳艺 2017 年 3 月 21 日
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
---|
公告日期:2017-03-21 |
|
附件:公告原文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