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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1
债券代码:112250                债券简称:15 云旅债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告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21),现根据合同内容将公告事项补充如下:
    一、 合同主要内容
    (一) 合作方
    甲方:景德镇陶阳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200MA35L5A17U
    法定代表人:李华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登记机关: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原公交公司内)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营销策划、
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日用百货、建材、装饰材料销售;市政工程、绿化
工程、亮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乙方:江南园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407000046410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注册资本:5,118 万元
    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文物保护及修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环境治理工程、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水工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
幕墙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雕塑工程、
喷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工程
的设计、施工和修缮;承包境外园林古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园
林家具、园林机械、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化工原料、百货、
针纺织品、电子产品、红木家具、盆景的销售;花、木、鱼、鸟的养殖和销售;园
艺植物的种植和销售;文物保护材料的技术研发和销售;花木种植的技术研发;[树
木、花卉的种植、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证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或资
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景德镇陶阳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本次交易之外,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内,景德镇陶阳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二) 合同内容
    1、合同标的:景德镇国家森林公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合同价格:13,402.62 万元
    3、合同签订地点:江苏省常州市
    4、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计划工期: 12 个月,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批准的开工时间为准。
    6、工程内容及规模:景观园林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
养护、竣工试验、验收及保修期内的保修;还有以上未列出,但与本工程密切相关
且必不可少的系统相关工作内容。项目占地面积约 730 亩。
    7、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
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
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
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
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
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
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
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
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8、合同价款支付:
    (1)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总额的 10%。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当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30%
时,预付款开始抵扣,预付款抵扣期间按工程确认量的 45%支付,如工程款(含预
付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70%时未抵扣完毕,不再支付进度款,直至扣完。
    (2)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
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照第一次工地会监理交底规定要求填写并提交。
    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每月 25 日向监理及发包人上报当月已完合格工作量,同时
书面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监理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申请后,监理
在当月 30 日前审核完,发包人在次月的 10 日之前确认并按确认量的 70%支付。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90%,结算完成后(经审计审定,超概
部分经政府批准后)付至结算价的 95%。剩余 5%作为保修款,具体支付方式在保修
合同中约定。
    (3)其他进度款
    其他进度款有:各种奖励及罚款同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或扣减。
    (4)设计进度款
    方案设计完成并通过审批支付相应设计费的 20%、初步设计完成(含初步设计
概算)支付相应设计费的 20%、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支付相应设计费的 30%。竣工验
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设计费。
    (5)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一月内提供经监理工
程审查通过的肆套完整的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其它资料;审计单位在接收完整资
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
    9、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①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
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合同条款有关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
款项;
    ③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
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
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条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质量与
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②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
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
工程分包给他人;
       ④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
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0、索   赔
       (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
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
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①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
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②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
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③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
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④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
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⑤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
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
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2)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
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
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
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
如下程序进行:
    ①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
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
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
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③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未与承
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
包人认可。
    ⑤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
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
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11、争议和裁决
    (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
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
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
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
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
    (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
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②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二、 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合同的签订并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二)本次签订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
9.40%;
    (三)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四)合同的履行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同签订的审议
    上述合同的签订不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
    四、风险提示
    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
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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