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安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7]5号
李安民:
经查,你作为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泰集团)和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2017年2月底之前,以支付现金、提供所需产品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偿还经营性占用安泰集团的资金及违约金。截至2017年2月28日,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且承诺变更方案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17年3月2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为太原市平阳路国瑞大厦12层1210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