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4号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16年6月14日《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关联方还款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你公司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在2017年2月底之前,以支付现金、提供所需产品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偿还经营性占用你公司的资金及违约金。但截至2017年2月28日,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变更承诺的方案也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你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