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经营性占用以外的其他资金占用情况,未发
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011 年 9 月 21 日,公司为参股公司淄博鑫港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了 2,000
万元,为期 5 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在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后,为该笔担保提供展期。截至目前,该笔担保余额为 1,400 万元。
2015 年 4 月 9 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了
50,000 万元,为期 15 年的连带责任保证(实际借款期限为自 2013 年 8 月 28 日
至 2028 年 8 月 27 日止)。截至目前,该笔担保余额为 44,750 万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46,15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4.66%。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利润分配预
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 2016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为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
证,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使公
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关于商誉、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
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八、关于增补刘振东为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第三届董事会严格资格审查,拟提名增补刘振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
未发现存在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侯宏启 肖作平 林志
日期:2017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