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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21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
32号B座20层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7年3月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会议于2017年3月18日上午以现场与通讯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独立董事
3人)。其中董事何启贤、独立董事侯宏启通讯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吴爱福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总裁吴爱福先生向公司董事会作了2016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涉及公司
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计划。
    本议案经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公司独立董事侯宏启、肖作平、
林志向董事会递交了《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本议案经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6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6,260.54 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 56.57%;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25.83 万元,比去年减少 875.42%。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 173,418.33 万元,负债总额 68,084.75 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0.53 元。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2016 年的经营情况以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
要,公司董事会拟定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 2016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以上具体内容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2016
年年度报告》和《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日公告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会计
师事务所对报告发表了意见。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2017 年,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件园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
件园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
术产业园区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柒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为 2017
年 4 月 1 日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为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的金额,
最终确定的金额以银行批复金额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合同
及文件。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2017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并结合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由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年度薪酬考核指标并具体监督执行。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
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 2016 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情况的议案》
    公司对因收购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本次
减值测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
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商誉、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商
誉、存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终止重要在执行合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终
止重要在执行合同的公告》。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刘振东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严格资格审查,拟提名增补刘振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刘振东先生简历附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表决,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8 日
    附:刘振东先生简历
    刘振东,男,出生于 1967 年 11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多年从
事投资及贸易相关行业工作。刘振东先生曾经担任福建恒兴集团贸易部副总经
理,目前担任厦门熙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追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栾川恒裕矿业有限公司董事、厦门佳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厦门龙武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建宏芯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振东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60,500 股,约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0.22%;其通过杭州光恒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2582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1.88%;刘振东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26,080,500 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10%。
    刘振东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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