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
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
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民
生银行拉萨分行贷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
和拟向中信银行拉萨分行贷款人民币 1 亿元(大写:壹亿元整)
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并分别收取 1%的担保费用。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逯一新 罗会远 黄 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逯 一 新 罗 会 远 黄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