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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重大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8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就与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后
更名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正宏科技”)签订的《深
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深圳
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纠纷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并于2017年3月9日收到深圳市宝
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06民初7116号)。
    2017年3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17>粤民初154号)、《举证通知书》和正宏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目前本案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诉讼一: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理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二: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 AB 航站楼商业转型
项目的全球招商,最终确定正宏科技为中选承租人。2015 年 5 月 14 日,本公司
与正宏科技签订了租赁合同,2015 年 8 月 6 日本公司与正宏科技又签订了补充
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以下简
称“宝安管理局”)签发了《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 AB 航站楼在空置期间作为
商业综合体临时改造使用的复函》,复函表示,机场片区建设发展规划近期有重
大变化,国家高铁枢纽站区已初步确定选址于该地段,建议 AB 航站楼暂不改作商
业综合体使用,建议可待该片区规划稳定后再做研究。随后,本公司相继收到正
宏科技《解除租赁合同函》、《“场地”交还通知》及《“场地”紧急交还通知书》。
    收到宝安管理局复函及正宏科技来函后,本公司高度重视,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董事会一致通过授权公司经理层继续
就租赁合同相关事宜与正宏科技进行协商,尽快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按规定程
序进行审批。
    公司经理层积极与正宏科技就项目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主动沟通协调
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相关规划。针对正宏科技以租赁物目前状态下用于商业经营不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房屋使用条件为由,指出本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单
方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公司在与正宏科技协商中,一方面声明本公司在
履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要求正宏科技按照租
赁合同约定补交拖欠的 2016 年 12 月和 2017 年 1 月、2 月租金,并督促其履行
承租物业的管理职责,同时声明本公司将保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
约定追究正宏科技违约责任的权利。经过多次的协商与沟通,双方就租赁合同履
行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综合评估考虑,2017 年 2 月 14 日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的议案》,该项议案于 2017 年 3 月 2 日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后,本公司立即向正宏科技送达《关于解除租赁合同、
补充协议及交还“场地”的函》,鉴于正宏科技连续拖欠本公司租金达3个月,依
据租赁合同第5.10条约定“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
解除本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自本函送达之日起解除。请正宏科技于
本函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公司办理“场地”交还手续。
    (三)诉讼请求
    诉讼一: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
    1、请求确认被告发函解除《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
和《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
    2、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
合同》和《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自《关于解除租
赁合同、补充协议及交还“场地”的函》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
    3、判令被告自法院判决解除上述合同/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还深圳机
场AB航站楼。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2月的租金计人民币
17,782,527.40元(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实际支付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还深圳
机场AB航站楼之日止)。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缴纳租金的滞纳金计人民币4,564,182.05
元(租金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实际支付至被告实际向原告交还深圳机场AB航
站楼之日止;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实际支付至甲方补缴清所欠的租金
之日止)。
    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开业的罚金计人民币5,927,509.15元(最
迟应于2016年12月8日开业,暂计1个月)。
    7、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免租期租金损失计人民币71,130,109.80元。
    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二: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
项目物业租赁合同》及于2015年8月6日《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
赁补充协议》于2016年12月8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5,000,000.00元及租金
10,516,548.49元;
    3、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7,056,495.18元(暂计至2016年12月7
日,应计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程情况
    诉讼一已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二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还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其他诉讼情况见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
2016年定期报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租赁合同的终止将对公司非航业务收入产生一定影响,本公司拟采取法律
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的现实与长远利益。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案件的进
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五)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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