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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关于股东收到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8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3 号)《关于对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 2013 年 2 月作出承诺,在华东数控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2014
年 3 月 4 日)起 36 个月内,将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机床制造业务相关股权/资产出
售给华东数控。你公司于 2015 年 7 月还作出承诺,在华东数控股票复牌之日(2015
年 9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在二级市场增持华东数控股票,增持额度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截至承诺期限届满,你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的规定。依据该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
司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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