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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955 号)核准,向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322,580
股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999,999,984.00 元,发行费用共计 14,216,981.13 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
净额为 985,783,002.87 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
到账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6]33090030 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0,000 万元
对全资子公司杭州中恒云能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云能源”)
进行增资,增加其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用于其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源
互联网云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
中恒云能源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
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截至 2017 年 3 月 16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
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对应募集资金项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号                                                                     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                                             能源互联网云平
 1                     3310010010120100676143    45,000,000
      限公司杭州分行                                             台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中恒云能源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
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恒云能源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
式存放入开户银行为其开设的账户。中恒云能源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并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本息仅能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建
投证券。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中
恒云能源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如需支
取资金,必须先将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并及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
     2、公司、中恒云能源、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中恒云能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中恒云能源和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
     4、公司、中恒云能源及其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小敏、孙
琦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中恒云能源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中恒云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中恒
云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中恒云能源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中信建投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中恒云能源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中恒云能源及开户银行应
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公司、中恒云能源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开户银行如发现公司、中恒云能源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
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证券,并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
投证券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中恒云能源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中恒云能源、开户银行,
同时向公司、中恒云能源、开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上述
第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开户银行存在未配合
中信建投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中恒云能源或中信建投证券可以要
求公司、中恒云能源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建投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中恒云能源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证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
的,中信建投证券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
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中恒云能源、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
合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公司、中恒云能源、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中恒云能源、开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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