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提请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关于董事会提议聘任公司 2017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 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宋华 石金星 刘志军 二 O 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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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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