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6 年 5 月 1 日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
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适用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
易。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变更前,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核算,在利润表中“管理费用”
列示。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
算,在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列示。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根据财会〔 2016〕 2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
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
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
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进行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影响当期损益,也不涉及
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
税金及附加 4,694,784.65 元
金及附加”项目。
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
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 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额 1,678,766.47
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元,调减管理费用本年金额 1,678,766.47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 元。
不予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
22 号)进行损益科目间的调整,只是会计科目列示的变化,不影响当期损益,
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属于合理变更,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
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