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 3月 15日,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274号),内容如下: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3月 14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股东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电子”)以集中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5,876,2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5%,减持后持有公司 5%股份。3 月 15 日,相关媒体对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事项提出了质疑。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条的规定,现请
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补充披露或澄清说明。
一、结合海信电子减持股份的来源,说明其本次减持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集团”)为公
司控股股东,海信电子为其一致行动人。请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中相关方权益应合并计算的规定,核实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应对已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进行补充或更正,以及后续的权益计算、信息披露和增减持等方面是否应当遵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公司公告,海信集团 2017年 1月 9日增持公司股份 233.28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增持后持股 39.53%。请公司补充披露海信集团在 1月份
增持而一致行动人海信电子在 3月份减持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核实是否存在短线交易的情况。
四、请公司结合媒体报道,补充披露海信集团及相关董监高持有海信电子股
权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股权结构及管理层情况,说明海信电子目前的控制权情况,
是否存在媒体报道质疑的高管曲线减持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 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3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