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3年2月作出承诺,在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2014年3月4日)起36个月内,将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机床制造业务相关股权/资产出售给华东数控。你公司于2015年7月还作出承诺,在华东数控股票复牌之日(2015年9月9日)起6个月内在二级市场增持华东数控股票,增持额度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截至承诺期限届满,你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依据该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