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
程序后方可暂缓、豁免。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或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各方的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具
体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实施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
(四)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判断、确认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连
同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提交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必要的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
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含: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 有关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
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
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是 □否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
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