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16年度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比较完善、
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
得到了有效和严格的执行,能够防范日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在所有重大方
面能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公司董事会《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二、关于2016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1,040,033,262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800,665.24元。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独立董事同意2016年度分配预案。
四、关于确认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
意见
公司与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正常业务而形成的,按照《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了确认或批准,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和签订的交易合同是在平等自
愿的前提下进行的,遵循了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或
定价方法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并预计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五、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2、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汉国先生、夏敏仁先生、刘文君先生,没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没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3、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汉国先生、夏敏仁先生、刘文君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
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独立董事:王忠明、李汉国、夏敏仁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